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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二年「榮民代表懇談會」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二

專欄:與民有約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


◎八二三未就養榮民三節慰問金相關問題
問題四:建議提高八二三未就養榮民三節慰問金額度。
說明:
(一)輔導會曾於九十七、九十九年,分別調整增加渠等三節慰問金,現每年編列一億二千餘萬元預算,用以核發八二三參戰義務役官兵未就養榮民三節慰問金(春節三〇〇〇元,端、秋節各二〇〇〇元),以彰顯國家照顧「八二三參戰義務役官兵未就養榮民」之意旨。
(二)受限於國家財政狀況,現階段若再調整渠等慰問金,將嚴重排擠輔導會相關業務之遂行,惟將於爾後視國家財政狀況另行研議。(服務照顧處提供)
 
◎就養榮民不動產相關問題
問題五:就養榮民不動產土地不超過六五〇萬元門檻,應適時檢討向上提高,以符合近期地價調整。
說明:
(一)政府安置榮民公費就養,是以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亟需照顧者為對象,而每月核撥之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並非每位榮民均能領取,為使有限預算照顧需要照顧之榮民,須訂定一定條件,採一致標準辦理就養。
(二)依「就養安置辦法」第六條規定略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八、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其他因公用或公益目的提供政府機關或公法人無償使用,致所有權人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不列入計算。」。
(三)輔導會前於研修就養安置辦法時,曾建議行政院,將房屋屬申請人或其配偶所有之唯一房屋且供其實際居住者,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不列入計算,惟經行政院有關機關函覆,不宜再予放寬。
(四)輔導會爾後當持續積極檢視就養條件之合理性,期合情、合理、合法照顧所有榮民,落實「養所當養」政策。(就養養護處提供)
 
◎新退榮民就業等相關問題
問題六:新退榮民自軍中退伍後,常面臨二次就業及社會職場適應問題,建議輔導會與國防部配合,深入軍中,先期瞭解屆退官兵專長及轉職意願,宣導職場現況及職缺情形,提供就業媒合轉介服務,俾便退伍後即能立即銜接轉入職場,以保障其經濟生活。
說明:
(一)為拓展國軍屆退官兵求職管道,輔導會與國防部及勞委會自八十六年起共同主辦「屆退官兵就業巡迴活動」。
(二)本(一〇二)年度國軍屆退官兵就業服務巡迴活動,已於五月下旬展開,規劃辦理大部隊營區徵才活動六個場次(分桃竹苗、中彰投、北基宜花金馬、雲嘉南、高屏澎東等五個地區),係依屆退官兵之學歷及專長,邀請異質性、多類向企業廠商現場媒合,小部隊就業巡迴座談十個場次、志願役官士兵退前就業輔導座談五場次,以及廠商專案徵才至少十二場次以上。輔導會並針對志願役屆退官兵提供有關就業、就學及訓練等諮詢服務。
(三)為使屆退官兵就業服務巡迴活動順利推展,針對大部隊現場徵才活動及志願役官士兵退前就業輔導座談,輔導會並請地區榮服處及職訓中心就近派員參與設攤,期提供志願役屆退官兵完善就業服務及職前專長訓練,俾退伍後即能立即銜接轉入職場,以保障其經濟生活。
(四)配合推動募兵制,輔導會擬協洽國防部,主動深入軍中營區,針對青壯志願役官士兵,在渠等退前提供就學、就業、訓練輔導需求調查、職業適性評量及產業趨勢座談等活動,俾協助退後順利轉職。(就學就業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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